一名銀行高層被指控於2021年在酒後一夜四度企圖強姦前女下屬,他否認4項企圖強姦罪,早前在高等法院受審,由4男3女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昨日(26日)退庭商議近7小時後,一致裁定被告4項企圖強姦罪不成立,被告當庭釋放。
被告張進國,56歲,被控於2021年6月19日,在牛頭角沐寧街2號啟德1號某單位,四度企圖強姦女子X。
控方案情指,事主X與被告均於2019年由內(nèi)地被派往香港同一間銀行工作,被告是X公司的高層;翌年X離職,兩人私下有繼續(xù)聯(lián)絡,但只是工作或朋友關(guān)係,沒有追求對方。2021年6月18日晚上,被告相約X在銅鑼灣見面,稱想介紹一名男士予X認識。3人飲酒至6月19日約凌晨2時,被告友人先行離開。X擔心被告喝醉,於是坐的士送被告回家。下車時,被告聲稱有一幅珍貴的畫,邀請X到他住所觀看;被告在家中擁抱X並拉她入房,大力推X落床,再壓在X身上,X嘗試避開被告。被告脫掉自己的衣服,親吻和觸摸X身體,然後脫去X的衣服。X為拖延時間,著被告佩戴避孕套並反抗,被告4次嘗試將陽具插進X的私處,但X不斷掙扎未能成事。至6月19日早上約7時,X穿衣離開被告住所。
X庭上供稱,她不夠力反抗被告,遭被告強行擘開雙腿。X指被告會對不起其妻子,惟被告沒理會,即使X哀求亦不準她回家。
辯方案情則指,X當晚自願到被告家,兩人在家中傾談後一同入睡房看畫,並有親熱,X曾讚被告有特殊男人魅力,更主動表示「想做」,惟兩人嘗試性交時因被告下體反應不大未成事。X後來得知被告不會離婚後而感到不忿,氣氛尷尬,X自行回家。閉路電視所見,X離開時神態(tài)輕鬆,不似曾被禁錮一晚。X否認說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