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早前先後裁定,禁止將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的公屋政策,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的政策,均屬歧視和違憲。房委會就兩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,今日(17日)早上被上訴庭駁回,意即維持原審裁定兩名同性伴侶勝訴的裁決,房委會並須支付訟費。
婚姻平權協(xié)會就判決發(fā)表聲明指,高等法院上訴庭維持原訟庭的裁決,明確指出房委會現(xiàn)行公屋及居屋政策,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有差別待遇,上訴庭裁決再次表明公共政策應該保障所有人士,以免任何人因性傾向而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待遇。
上述兩宗司法覆核案均由高院原訟庭裁定勝訴。其中一名加拿大申請人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結婚後,在香港以「一般家庭」身份申請公屋,被房委會以申請不符「夫婦」定義拒絕。另一宗案件申請人李亦豪和丈夫在英國結婚後,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,李奕豪無法加入丈夫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。該案原由李的丈夫提出司法覆核,但其丈夫去世後,李取替成為申請人。